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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信息发布者:七星寨子
    2017-05-05 18:18:34   转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鉴于我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掌握相关内容,现按照税种对相关优惠政策综述如下: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最大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销售货物(包括农产品、农资等)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

    ()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财税〔200881)

    ()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75)

    ()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财税〔2011137)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0881)

    注释:涉及到的费用包括专业化分级费(支付合作社部分)、科技辅导费和烘烤指导费三项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根据《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据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

    ()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三)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新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四)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新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注释:涉及到的费用包括育苗、专业化分级费(支付合作社部分)、科技辅导费和烘烤指导费三项。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税目税率依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大多数税目的税率为3%5%两档,娱乐业的税率为5%20%,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定幅度内决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四、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定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第十五条规定,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的一个税种。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税率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确定,比例税率为0.05‰1‰,定额税率按件收取每件5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印花税优惠主要包括:

    ()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

    ()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

    六、城市建设税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率(7%5%1%

    七、教育附加税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率(3%

    八、地方教育附加税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财政部财综[2010]98号、云财综[2011]46号)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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